研究生猝死自习室案:导师否认压迫(34)

来源:澎湃新闻
研究生猝死自习室案:导师否认压迫(34)
12月9日,谢鹏家属及代理律师前往阜新市细河区法院递交诉状。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近日,34岁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三学生谢鹏在学校自习室猝死事件引发广泛关注。12月9日下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谢鹏家属聘请的律师郭乘希处了解到,她已于今天陪同家属正式向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发院递交诉状,状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及谢鹏导师董某文,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在内的赔偿金合计1036182元。

起诉状写道:“因导师董某文指派谢鹏承担各种繁重且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严重违反《教育法》及教育部的多项禁止性规定,致使谢鹏在就读研究生长达三年半的时间里,持续超负荷工作,造成其心源性猝死。期间,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未依法履行职责,也共同侵害了谢鹏的学习权、健康权和休息权。”谢鹏家属认为,学校与导师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1月23日10时许,34岁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三学生谢鹏倒在了学校的自习室内,被送往医院后不久宣告不治。阜新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书显示,其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

得知噩耗的亲属从山东滨州前往辽宁阜新为谢鹏处理后事。在翻看过儿子的手机后,谢鹏父母发现,在儿子读研期间,导师董某文曾将多项与毕业无关的课题工作交由其承担。此外,谢鹏还需帮导师完成打扫办公室、烧水、派发节日福利等生活琐事。在谢鹏生前的最后一个晚上,他仍熬夜工作至凌晨两点半。谢鹏的叔叔告诉澎湃新闻,早在春节前后,本应在今年夏天毕业的谢鹏就被告知将延期毕业,原因是论文不达标,但在谢鹏和多名同学的微信聊天中却透露,他因忙于导师额外安排的工作而无暇顾及毕业论文。

谢鹏叔叔称,今年5月,侄子曾因心脏不适前往医院就诊,检查报告显示心律失常。澎湃新闻获得的谢鹏与同学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曾说起自己以心脏不适为由向董某文请假,申请回老家完成毕业论文,但未获得允许。

谢鹏家属认为,谢鹏的猝死是由于连续工作导致过度劳累,与导师安排的任务过多有关,“出事后,校方与我们进行了四轮对话,但一直否认他们有责任。”
研究生猝死自习室案:导师否认压迫(34)
12月8日深夜,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发布微博对事件作出回应。

12月8日深夜,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回应质疑。通报称,今年5月初,谢鹏曾报知导师去医院就医,就医后导师询了就医状况,但谢鹏没有向导师反映其患有疾病的问题。此后,导师未曾接到过其请假回家的申请。此外,谢鹏的延毕系其自身因未能完成学位论文,遂向学院提出延期答辩申请。通报还写道,事发后,学校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组,与家属进行沟通,给予精神抚慰和生活照料,协助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谢鹏亲属对澎湃新闻表示,他们对校方的调查结果并不认可,且谢鹏生前的大量聊天记录均显示其被派承担繁重各种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导致持续超负荷工作。

12月9日下午,谢鹏家属在代理律师郭乘希陪同下前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发院递交诉状。

郭乘希认为,导师董某文在三年半的时间中持续指派给谢鹏繁重的份外工作,致使其长期持续地熬夜加班工作,是导致冠心病的诱因。而且在谢鹏得病后,仍熬夜工作,是导致猝死事故的直接原因,“导师和学校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了解到,《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此外,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第四条规定,导师应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该《准则》第八条还明确,导师应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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