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辑电视剧视频片段算侵权吗?剪辑电视剧视频片段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剪辑电视剧视频片段算侵权吗?剪辑电视剧视频片段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什么是电视作品?

1、电视节目是指通过广播和有线电视网等电子传播方式向公众连续播出的节目。包括:新闻类(含时政报道)、经济类(含广告宣传)和文化艺术类;

2、电影作品指以摄制故事片为主的作品,其形式多种多样。例如:纪录片(不含科教片和纪录长片),动画短片(单幅的或者短片的)。

3、戏剧影视作品是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木偶戏及类似百老汇这样的综合舞台艺术形式的表演性记录制品或重演品;

4、音乐作品有歌曲、交响乐演奏会、交响曲套曲、组歌、声乐套曲以及室内乐的独唱独奏自娱乐曲与大型乐队的音乐会的录音录像带及其复制件等等;

5、美术作品中包含摄影图片和视频影像两部分内容;

6、其他文艺作品的种类繁多,如曲艺、杂技、魔术、马术比赛等的现场直播画面,体育比赛的录播镜头,各类展览的图片资料等等。

二.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的行为的效力应予确认:(1)将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到网站服务器后即被该网站的自动接收装置所接受;(2)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人发送邮件;(3)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识别某一个人身份的信息;(4)从商业网站上下载文件并使用该文件的打印版。(5)制作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包并通过数据交换将其传输给另一方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设备;(6)在网络上发布具有个人标识符号的个人信息的搜索结果;(7)收集上述(1)-(4)五项所述之类型的信息并提供给他方;(8)故意规避本项规定的安全措施致使对方能够获得其所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所有类型的用户私人通信的内容;(9)在本国领域内针对性地允许他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安装程序软件;(10)未经许可进入前款第(2)至(5)各项中的任一项的网络活动区域内的任何部分;(11)违反第一款的规定侵入他人的电脑系统的硬件设施或者是其中的软件的非原始载体所在的部分;(12)擅自删除自己保存于因特网上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材料和信息”;第三条”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分别提起两个以上诉讼人的,应当选择对其争议有实质影响的诉由”。

三.哪些情形构成改编

1.改变原剧本主要故事情节且改动较大的;2.改变原剧本人物关系设置且改动较大;3.修改原著中重要道具配置且改动大的4.增加原创情节但无实质性内容的5.添加新角色但不影响主线剧情发展的6.删减原作核心元素7.加入大量特效8.更改台词9.改换场景10.更换配乐11.大幅度调整配音12.大幅变动演员阵容13.完全脱离原有小说框架14.严重歪解名著含义15.恶意篡改经典桥段16.过度娱乐化17.破坏整体风格18.明显违背公序良俗19.损害国家利益20.误导青少年21.降低审美情趣22.过分追求经济效益23.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24.不注重文化传承25.没有正确引导读者26.缺乏文化内涵27.过于强调视觉刺激28.忽视思想内涵29.格调低俗30.不尊重历史31.随意调侃32.滥用流行词汇33.刻意丑化和矮化34.不当引用名言警句37.任意杜撰典故38 .乱用成语42.生搬硬凑古语谚语43 . 过多运用口语体例43.语言表达粗鄙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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